(2016)冀018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辛集市荣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婉露嘉(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旭锐新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荣盛商贸有限公司,婉露嘉(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旭锐新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2635号原告:辛集市荣盛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辛集市。法定代表人:贾朝荣,该公司经理。被告:婉露嘉(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冯炳权,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旭锐新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寿光市羊山镇渤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美芹,该公司董事长。���院在审理原告辛集市荣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婉露嘉(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旭锐新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我院于2017年1月6日将相关材料移交辛集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集市荣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青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