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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兰明月与费孝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明月,费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兰明月,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费孝峰,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明月与被执行人费孝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艳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