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吴礼文、黄润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吴礼文,黄润锋,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麦丽康,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邓显毅,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吴礼明,张建祐,李志文,黄丽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康庆江。被执行人:吴礼文,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润锋,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居委会东区振华路38号商铺9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被执行人:麦丽康,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建设路43号商铺十。法定代表人:吴礼文。被执行人:邓显毅,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38号商铺11。法定代表人:黄润锋。被执行人:吴礼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建祐,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志文,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丽苏,女,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吴礼文、李志文、黄润锋、麦丽康、吴礼明、黄丽苏、张建祐、邓显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罚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吴礼文、李志文、黄润锋、麦丽康、吴礼明、黄丽苏、张建祐、邓显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吴礼文、李志文、黄润锋、麦丽康、吴礼明、黄丽苏、张建祐、邓显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88440.88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吴礼文、李志文、黄润锋、麦丽康、吴礼明、黄丽苏、张建祐、邓显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邓显毅有两处房产、张建祐有一处房产、吴礼文有三处房产、李志文有三处房产、黄润锋有四处房产、黄丽苏有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因他案查封,待拍卖成交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有车辆粤X×××××、粤X×××××两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有车辆粤X×××××、粤X×××××两辆,上述车辆因未能扣押到法院,暂不能处理。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2099206.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