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唐元中华滚子加工部与唐绍泽、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唐元中华滚子加工部,唐绍泽,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聊城市八方轴承有限公司,汪庆滨,刘红英,汪善广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691号原告:临清市唐元中华滚子加工部,住所地临清市唐元镇林潘寨村。主要负责人,马中华。被告:唐绍泽,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工业园新苑三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赵家渊,公司经理。被告:聊城市八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雪琴,公司经理。被告:汪庆滨,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刘红英,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汪善广,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中华滚子加工部与被告汪善广等票据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已经判决且业已生效,被告汪善广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依法应当解除对被告汪善广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的查封。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