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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某、金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胡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62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无业,住金昌市金川区。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男,199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无业,住金昌市金川区。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胡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贵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金某因手头拮据,产生让他人帮助偿还信用卡欠款后用支付宝转出套现的想法,他了解到金川集团公司附近福利彩票店刘某某在替人偿还信用卡欠款,然后用店里的POS机刷回所还欠款,收取手续费,便决定对其实施诈骗。为了防止店主追查自己,便邀请朋友胡某帮助其共同实施诈骗。2017年1月6日金某将共同诈骗福利彩票店主刘某某的想法告诉胡某,并许诺给胡某1000元的酬劳。当天下午19时左右,被告人金某按事先谋划指使胡某拿着金某的信用卡,到刘某某的店内要求刘某某还款6000元,刘某某用自己的工行账户给该信用卡还款6000元,胡某以“养卡”为名让刘某某过半小时后再用POS机刷卡,随后借口打电话趁机逃脱。被告人金某收到6000元还款成功的短信后,立即登录其支付宝账户,在其中选择了一个套取现金的支付平台,支付了50元手续费后,将剩余5950元转入支付宝,又将其中2150元转到户名是金某的建设银行储蓄卡中,转账成功后,伙同胡某乘出租车到河西堡,从储蓄卡中取出2150元,给了胡某600元报酬,剩余钱款被其花销。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现金6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金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刑事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金某、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胡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提出犯意,在诈骗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帮助被告人金某完成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较好,且被告人金某将骗的的现金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金某、胡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东人民陪审员  林丽莉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二○一七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永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