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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曾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孙丽红,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7)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栋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辩护人孙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存储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账号nh6×××@163.com、密码tt443835)一个,通过支付宝以人民币9.99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已判刑)。2.2016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他人处以人民币0.5元的价格购买的存储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账号ywj×××@163.com、密码tt541937)一个,通过QQ软件以人民币5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该百度云盘内有2016部视频文件。经鉴定,上述2016部视频文件中有1128部视频文件属于淫秽视频。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王某、赵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淫秽物品清单、QQ付款及收款信息、QQ聊天记录截屏、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曾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供述通过互联网发卡平台从上线购买百度云盘,公安人员经过对该发卡平台后台数据分析后查明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故其供述仅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曾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获利较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交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玉荣审 判 员  郭 娜人民陪审员  吴其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