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18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方晖与张永建、葛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晖,张永建,葛荣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8303号原告:方晖,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南京市江宁区人,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弟,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军,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建,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葛荣娟,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方晖与被告张永建、葛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4日,被告张永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张永建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均未还款。二被告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4日,被告张永建向原告方晖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2016年7月3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永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被告张永建、葛荣娟于200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后被告葛荣娟于2015年5月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本案二被告离婚;2016年3月15日,被告葛荣娟再次起诉离婚,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苏132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判决准许本案二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事项作出处理,该判决已于2016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2016)苏132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文书生效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永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永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还款,并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葛荣娟承担还款责任,并提供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等证据证明,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2016)苏132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7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借款虽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经上述判决认定二被告夫妻感情此时已处于彻底破裂状态,无共同生活基础,案涉借款系被告张永建以个人名义举债,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案涉借款应当认定被告张永建个人债务,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具有合理性,故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晖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永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唐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林久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