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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鄢照民、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鄢照民,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5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鄢照民,男,汉族,1952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璐,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鄢照民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3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鄢照民,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晓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18日作出豫政复驳〔2016〕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政土〔2011〕575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不涉及申请人鄢照民承包地、宅基地和其他用地,申请人与上述征地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鄢照民因不服豫政土〔2011〕575号《关于商城县2010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用土地补办手续的批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3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因案情复杂,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决定延期至2016年6月15日,并于5月10日邮寄送达《决定延期通知书》。同年5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驳〔2016〕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月23日邮寄送达。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鄢照民与其申请复议的豫政土〔2011〕575号征地批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河南省��民政府查明豫政土〔2011〕575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不涉及鄢照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其他用地,鄢照民当庭亦予认可,明确表示其复议豫政土〔2011〕575号批复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赋予公民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权。豫政土〔2011〕575号征地批复对鄢照民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鄢照民与批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河南省人民政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依法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鄢照民所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在60日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鄢照民的诉讼请求。鄢照民不服一审法��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批复导致官商直接切断上诉人粮田的水源,直接威胁上诉人的生存。(二)上诉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行使控告权、检举权,与批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复议决定和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1〕575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并不包含上诉人鄢照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使用的其他土地,鄢照民与豫政土〔2011〕575号征地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鄢照民就该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驳〔2016〕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鄢照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318号行政判决决。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鄢照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贺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