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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5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忠,武宣县二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男,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刘某诉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以与被告自行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潘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权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