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小彬与赵加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彬,赵加才,李志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057号原告:张小彬,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赵加才,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农民,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第三人:李志辉,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张小彬诉被告赵加才、第三人李志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小彬以运费已由第三人李志辉支付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彬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小彬负担。审判员 辛高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巾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