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萌与当阳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萌,当阳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张萌,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当阳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当阳市南正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涧,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当阳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萌安置补偿款175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35元,申请执行费1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当阳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银行存款183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8375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李治国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