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91刑初42号公诉机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370406××××××××3612,汉族,初中文化,现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临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鲁D6×××2大型客车沿省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某村路段时,在车辆未停稳的情况下打开车门,致使乘车人刘某某自车门处坠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0月30日死亡。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甲予以谅解,要求对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临沂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影像科诊断报告书,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某村委会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户籍证明、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送达回执,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陈某乙、张某、邹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 蕾人民陪审员 孙士标人民陪审员 李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