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阳因与大庆市龙凤区惠达塑料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大庆市龙凤区惠达塑料包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尔图大街***号4门***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鹏,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龙凤区惠达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向阳屯。经营者:周某,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向阳屯。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龙凤区惠达塑料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买受人是否为上诉人李某以及价格等相关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志晶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奕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