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华坤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菲迪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坤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菲迪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572号原告西安华坤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双鱼路3号华坤办公。法定代表人:刘新伟,职位不明。被告西安菲迪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18号拿铁城B座1306室。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职位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坤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菲迪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坤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坤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14元。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