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苏萍和把建秀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萍,把建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财保11号申请人苏萍,女,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申请人把建秀,女,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申请人苏萍与被申请人把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把建秀名下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中和路无号第1层010室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兰房预(红古区)字第6446号)依法予以查封,申请人苏萍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苏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把建秀名下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中和路无号第1层010室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兰房预(红古区)字第6446号)。案件申请费2355元,由苏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苏萍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岳芳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