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成都引迪可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得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引迪可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得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782号原告:成都引迪可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清,男,汉族,1952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得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8号楼附二号楼11楼1102号。法定代表人胡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引迪可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得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引迪可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四川得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马树清名下的位于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604号2栋-1层915号的房屋(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引迪可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得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马树清名下的位于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604号2栋-1层915号的房屋(权×××)予以查封。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悦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