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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邬某某与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2177号原告:邬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琪。被告:归某某。原告邬某某诉被告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邬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至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邬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