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勤华与被告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华,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451号原告:李勤华,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亮,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在路,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0996661K,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2号。法定代表人:张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大林,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勤华与被告北京信���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3日原告李勤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勤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勤华撤回与被告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昊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