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海志超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志超,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555号原告海志超,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王涛,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志超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原告海志超自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若逾期未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志超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尚 华 雷人民陪审员 赵 志 宏人民陪审员 郭 文 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商高洁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3日地点:长葛法院行政庭合议人员:尚华雷、赵志宏、郭文中书记员:商高洁合议过程:尚:关于原告海志超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你们认为应当怎么处理?赵: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尚:同意以上两位同志意见,本案按原告海志超自动撤诉处理。经评议,合议意见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志超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