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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季志涛、蔡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志涛,蔡一,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8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季志涛,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蔡一,男,汉族,1991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一审被告: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西高屯**号西。法定代表人:季志涛。上诉人季志涛与被上诉人蔡一,一审被告开封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志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季志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季志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殷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