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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林德贵与吴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贵,吴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林德贵,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吴汉成,男,汉族,山东省平度县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林德贵与被执行人吴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取了被执行人的林业补偿款,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