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林德贵与吴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贵,吴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林德贵,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吴汉成,男,汉族,山东省平度县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林德贵与被执行人吴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取了被执行人的林业补偿款,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