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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马志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马志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276号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所在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金花。原告马志光,男,回族,1971年7月8日出生,无业,住德令哈市。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诉被告马志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拆除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海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尹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