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小蓉与曾智慧、罗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蓉,曾智慧,罗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胡小蓉,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曾智慧,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罗湘军,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蓉与被执行人曾智慧、罗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