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青山等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山,邵秀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青山,男,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邵秀峰,男,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8月19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1月2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卉夫,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青山、邵秀峰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6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青山、邵秀峰及其辩护人张卉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和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朱青山,先后在延吉市河南街时代家园2楼门市房和延吉市河南街金地家园东门北侧楼1单元702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郭某、李某某、“李龙”、“司令”、“德利”等人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邵秀峰受被告人朱青山之托,向参与赌博的李某某等人放贷4万余元赌资,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朱青山于2016年4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邵秀峰于2016年5月10日在其住宅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青山、邵秀峰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长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吉林监狱(2010)释字第11-18号释放证明书,证人张胜某、郭某、马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柳某的证言,被告人朱青山、邵秀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邵秀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秀峰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违法所得,要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青山、邵秀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青山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青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秀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邵秀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被告人朱青山、邵秀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青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邵秀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青山的违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邵秀峰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金英玉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