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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宝丰县星晨养殖有限公司、宋军建、王文正、王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宝丰县星晨养殖有限公司,宋军建,王文正,王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代表人李慧敏,行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建,经理。被执行人宝丰县星晨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艳,经理。被执行人宋军建,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正,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留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宝丰县星晨养殖有限公司、宋军建、王文正、王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宝丰县星晨养殖有限公司、宋军建、王文正、王留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宝丰县星晨养殖有限公司、宋军建、王文正、王留强在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房产、股权等)限额41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附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