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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段有岐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段有岐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7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从台区和平路300号。负责人:崔金涛,系该行行长.被告:段有岐,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段有岐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2017年5月3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邯郸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