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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忠,该研究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方东,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友阳步行街28号。法定代表人:林鹏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祥东执行员  梁绍成执行员  冯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