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旭春、缪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旭春,缪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707号申请执行人:冯旭春,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美芳,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旭春和被执行人缪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旭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缪美芳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7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缪美芳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缪美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缪美芳先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旭春20000元,剩余款项自2017年3月份起每月偿还2200元直至该笔债务还清为止。如果被执行人按照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冯旭春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缪美芳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