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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尤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尤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592号原告:张伟,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个体户,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尤立忠,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民,住兴仁县。原告张伟与被告尤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与被告尤立忠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杨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宪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