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尤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尤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592号原告:张伟,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个体户,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尤立忠,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民,住兴仁县。原告张伟与被告尤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与被告尤立忠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杨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宪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