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杰与陶嘉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杰,陶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蒋杰,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陶嘉锋,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杰与被执行人陶嘉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8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陶嘉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嘉锋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蒋杰偿还借款500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陶嘉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嘉锋在安岳县建设局有村镇房屋登记信息,在安岳县有房产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陶嘉锋所有的位于安岳县李家镇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二、被执行人陶嘉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陶嘉锋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陶嘉锋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蒋杰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蒋杰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忠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