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执恢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姚文丽与胡振伟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4执恢475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于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据该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被执行人胡某某应给申请人姚某某离婚财产分劈款人民币五万元,现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27日复婚,故申请人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放弃对[2014]于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四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于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爱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郁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