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行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梁洪君与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政局其他纠纷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行终205号上诉人梁洪君,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四委**组。上诉人梁洪君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2行初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黑0112行初54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梁洪君2010年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政局查询临时救助款被拒,2017年4月6日到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正确,梁洪君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