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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楼某2、楼某1与楼某3、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2,楼某1,楼某3,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511号原告:楼某2,女,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楼某1,男,200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法定代理人:楼某3,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陈旭华,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某3,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某,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楼某2、楼某1诉被告楼某3、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某2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2、楼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楼某2、楼某1负担。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楼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