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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张文伟、王静辉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张文伟,王静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8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琴,女,该分公司职员。被告:张文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静辉,女,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诉被告张文伟、王静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