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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行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冯文相与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文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文相,男,汉族,1946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冯文相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冯文相上诉称,其于1971年6月至1998年12月期间连续被西充县水电局聘为施工员、水利员,并被抽调到升钟水库工程西充县指挥部作施工员,之后被清退,2010年9月被认定为“西充县改制下岗职工户”而参加社保,2011年领取退休待遇时没计发28年的连续工龄过渡养老金;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原事业单位“改制下岗职工”的身份认定为“个体劳动者”,剥夺了其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的,应区分情况以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作被申请人”,其用人单位是西充县委、政府,本案应是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裁决违背政策和法律、法规,应予撤销。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文相所诉事由系历史遗留问题,与之相关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