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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赛、合肥越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赛,合肥越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越,乔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237号之一申请人:王赛,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越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牛路中段龙居山庄10号门面。被执行人:王越,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乔可,女,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王赛申请执行合肥越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越、乔可一案,本院在诉讼期间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7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本案已审理完毕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乔可名下西环商贸中心4幢12层1202室房产(合蜀8140036753)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