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星卓耀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星卓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360号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B座八楼。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星卓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A1楼607室。法定代表人:马卓,经理。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星卓耀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