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州荣邦科技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荣邦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61号申请人:郑州荣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法定代表人:张中星,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中山路与葵城路交叉口宏基中心广场3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王趁心,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5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