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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韩氏服饰有限公司与王永昌、赵桂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韩氏服饰有限公司,王永昌,赵桂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272号原告:郑州韩氏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70862328U,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毛寨村桃贾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永昌,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赵桂珠,女,汉族,1971年1月13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郑州韩氏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昌、赵桂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郑州韩氏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郑州韩氏服饰有限公司为服装加工销售企业,被告为原告陕西省特许省级代理商,双方通过物流发货,银行汇款结账方式,公司每月会通过物流给省级代理商发对账单,客户确认回传公司,被告自2008年至2013年在陕西西安市经营服装销售业务,双方合作初期被告信誉良好一直都是现金结账,后经合作一段时间,2010年经被告申请希望公司给予一定的欠款支持,公司根据被告以前的信誉还不错给予了被告一定欠款额度,最多时三十万以上,公司规定每个季末结清账款,后经双方对账,进入2013年以来被告给予公司的结账异常困难,止于2013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3748.77元,经公司多次催要未能结清账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根据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解除被告省级代理权,被告再次要求欠款,并威胁公司如果公司不给于欠款,将不予结清余款,公司被迫无奈解除代理关系,原告扣除被告所交50000元保证金后,仍剩余货款113748.77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王永昌、赵桂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点为郑州,即郑州世贸商城大户中心10楼1009号,原告放弃约定管辖,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就本案货款纠纷于2013年9月已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故本案应当由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永昌、赵桂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王永昌、赵桂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逊仙人民陪审员  刘红涛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梦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