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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文明与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八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明,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八社,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028号原告:胡文明,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国,甘州区南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八社。负责人:丁学军,系该社社长。第三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高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花,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文明与被告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八社、第三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文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明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文明负担。审 判 员 杨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那海燕书 记 员 马皓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