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代学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学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更8号罪犯代学针,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旬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学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同时判令其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赃款57159.72元(已退赔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报请,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安中刑执字第001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代学针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21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代学针在服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改造表现较好,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报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学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在2017年4月7日公示期间及2017年4月13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罪犯狱内消费清单、“三无”证明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代学针减刑六个月。本院认为,罪犯代学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学针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21日止,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及共同退赔赃款57159.72元(已退赔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