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宗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宗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黄波,男被执行人:宗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宗露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宗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抚养费10000元,交纳申请费50元。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宗露向本院交纳抚养费10000元(现已兑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宗露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史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