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蒋友成与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友成,杨敏,易忠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430号原告:蒋友成,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杨敏,男,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被告:易忠成,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原告蒋友成与被告杨敏、被告易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立案。原告蒋友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友成申请撤诉的理由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12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友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