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6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665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与蒋广响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广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6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广响,男,1975年10月12日,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峰,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奎园小区晓月园3号。负责人:秦宏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广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广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广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蒋广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蒋广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黄传宝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薛淑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