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辖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龚和新与薛梅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梅桥,龚和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梅桥,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和新,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丹阳市。上诉人薛梅桥因与被上诉人龚和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薛梅桥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本案虽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复函不能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丹阳市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