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铵民、曾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铵民,曾琪,周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766号申请执行人黄铵民,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曾琪,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周姹,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2016)浙0182民初3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铵民与被执行人曾琪、周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铵民与被执行人曾琪、周姹协商达成了延期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3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曾琪、周姹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黄铵民撤回对被执行人曾琪、周姹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按民诉法规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赖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