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党泽云因与被申请人王效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党泽云,王效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党泽云,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效民,男,1961年1月15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党泽云因与被申请人王效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党泽云再审申请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党泽云称,2016年10月16日,芮城县古魏镇北关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其内容为,“2014年9月份,王效民给党泽云承建的房子出现楼板渗水、地梁空洞等质量问题和部分应干的活未完成,党泽云要求终止王效民的建房合同,王效民找村委会要求协商解决此事,村委会找到党泽云协商,党泽云起初不同意,村委会又找到其弟党泽军做其工作,由党泽军担保把工程款交给村委会会计杨迎春,王效民按照合同要求,保证质量在2014年10月底完工,工程质量由村委会副主任肖江合认可后按其工程量再由会计杨迎春支付。工程完工后,经过验收,才能付清所有工程款。后由于王效民所贴瓷砖质量不合格,村委会副主任肖江合多次督促王效民返工,王效民置之不理,一直拖到2015年5月份,王效民给肖江合说不干了,让党泽云自己找人,工程就停了,也没有验收”。党泽云认为该书面证明足以证明案涉访问存在质量问题。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王效民在一审时提交的2016年3月3日北关村村委会的证明,出具该证明的肖江合没有出庭作证,该证据未经质证。3.原判决遗漏了党泽云的反诉请求。王效民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驳回党泽云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新证据的问题。首先,2016年10月16日北关村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在一审程序中党泽云能够搜集并提交法庭,但党泽云没有,从形式上看,该书面证明材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其次,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党泽云只提到该书面证明材料的内容,但未将该证据原件予以提交,本院无法对该证据进行核实和审查;第三,即使该书面证明材料客观存在,由于北关村村委会并不是法定的建筑质量认定部门,该书面证明材料对建筑质量的描述在王效民否认的情形下,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党泽云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2016年3月3日北关村村委会给王效民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在一审中未经质证的问题。2016年3月3日,北关村村委会给王效民出具的两份证明分别为付款数额和因双方发生纠纷由北关村村委会调解的情况,从一审中党泽云的答辩来看对已经支付工程款11万元双方无争议,从党泽云再审申请理由来看双方对发生纠纷后曾经北关村村委会调解的事实双方也无争议,由于双方对北关村所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内容均无争议,因此,党泽云关于2016年3月3日北关村村委会的书面证明材料未经质证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3.一审党泽云提出反诉属实,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内容为“驳回被告党泽云的反诉请求”,由此看来,一审对党泽云的反诉请求已经做出实体判决,故,党泽云关于一审遗漏其反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党泽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杨晓英审判员 王官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昱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