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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郭加来与徐海伟、于庆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加来,徐海伟,于庆之,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郭加来,徐海伟,于庆之,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423号原告:郭加来,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平,男,1960年12月6日生,汉族,系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海伟,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于庆之,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121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郭加来与被告徐海伟、于庆之、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加来撤回对被告徐海伟、于庆之、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