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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宵宵与南京燕上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宵宵,南京燕上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袁宵宵,女,汉族,1983年2月3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南京燕上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98号阳光大厦4层B座。法定代表人:陈金山。袁宵宵与南京燕上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通劳人仲案字〔2016〕第4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567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8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含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根据调查情况:冻结了南京燕上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南京秦淮支行的账号3010000110120100007078(实际冻结77.99元)、南京分行营业部的账号3010000010120100049130(实际冻结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3、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兼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6、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以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做工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需要对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将承担相应后果。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顾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