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衡东县公路管理局与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东县公路管理局,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保136号申请人衡东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单美中,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波,男,衡东县公路管理局公路路政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陈家湾一栋。法定代表人成中平,男,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衡东县公路管理局因对被申请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衡东公路处罚决定[2016]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处罚款3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有逃避处罚的可能,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笑傲 关注公众号“”